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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的規范中有關交通信號燈桿安裝依據的規定過于籠統,沒有考慮交通信號燈的相位數與車道數的匹配問題。根據多年的經驗提出以下幾點建議:
(1)當道路寬度大于15m時,即機、非混行車道在四車道以上的路口,路口高峰小時流量超過1200輛時,應設置機動車信號燈。
(2)設置機動車道交通信號燈路口,當路口的進口道為3條或3條以上時,且地面有左轉、直行、右轉導向車道,應實行分道控制,設置車道信號燈。
(3)設置機動車道信號燈的路口,當路口為雙向四車道與雙向四車道相交,一個方向進口道左轉流量站該進口道流量的15%以上時,應采用三相位控制;2個方向進口道的左轉流量都超過進口道流量的15%時,應采用四相位控制。
(4)設置機動車道信號燈的路口,當路口為雙向四車道與雙向六車道或雙向八車道相交,雙向四車道方向則根據左轉流量大小,當左轉流量超過本進口道流量的15%以上時,也要采用左轉單獨相位。
(5)對于三叉路口,交通信號燈在設置相位時要充分考慮整個路口左轉、直行、右轉的協調性,還有過街行人的安全性。目前在許多城市對三交叉路口的信號燈采用的是三相位控制,這種控制方式給行人過街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,而且整個交叉口的通性秩序混亂,易發生事故。諸如此類問題,現行法規標準中都沒有涉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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